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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KZONE - 公告欄內容
文章標題 |
有關「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乙案 |
發佈日期 |
2015/1/14 下午 10:39:38 |
主旨: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3年12說31日 以勞職授字第10302023102號令訂定發布,送檢「新化學物質登記管 理辦法」條文條文、總說明、逐條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請查照並 轉知所轄(屬)相關單位。 說明: 勞工安全衛生法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經 總統令修正公布為職業安 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並由行政院明定本法相關條文之施行日期 分別為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及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分二階段施行。依 據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相關公告 之化學物質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相關繳交化學物質 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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