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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KZONE - 公告欄內容

  文章標題 有關「總統府秘書長檢送立法院咨請」乙案
  發佈日期 2015/3/23 下午 09:17:26

主旨:函轉總統府秘書長檢送立法院咨請 總統公布修正勞動檢
查法部分條文函影本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單位。
說明:依總統府秘書長104年2月4日 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50
號函(隨文檢附)辦理。


總統秘書長 函

主旨:立法院咨請 總統公布修正勞動檢查法部分條文一案,
業奉 總統104年2月4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51號令
公布,請 查照
說明: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179期(另見本府網站
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勞動檢查法修正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公布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十四條  勞動檢查機構辦理職業災害檢查、鑑定、分析等事項,
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
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提供必要之技術協助。
第三十三條  勞動檢查機構於受理勞工申訴後,應盡速就其申訴內
容派勞動檢查員實施檢查,並於十四日內將檢查結果通
知申訴人。
勞工向公會申訴之案件,由公會依申訴內容查證後,
提出書面改善建議送事業單位,並副知申訴人及勞動檢查
機構。
事業單位拒絕前項之改善建議時,公會得向勞動檢查
機構申請實施檢查。
事業單位不得對勞工申訴人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
不利勞工之行為。
勞動檢查機構管理勞工申訴必須保持秘密,不得洩漏
勞工申訴人身分。

詳見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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