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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KZONE - 公告欄內容
文章標題 |
有關「節能改善計畫書」乙案 |
發佈日期 |
2015/3/23 下午 09:21:04 |
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工商業節能改善作業要點
一、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工商 業引進節能技術服務,落實節能改善措施,換裝節能設備,力行綠色消費,並 協助國內能源技術服務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標的,為本市工商業透過節能技術評估,於其廠房、營業或 辦公場所進行節能改善工程之設計施工或換裝節能設備(以下簡改善計畫),及 因執行改善計畫所使用之材料、零件、附屬周邊設備(包括檢測儀器及控制系 統等)及其工程施作等所支出之費用。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法設立於本市並辦妥登記之公司或商業。 (二)本市商辦或廠辦大樓管理委員會,且大樓使用者均為前款所訂之公司或商 業。 四、本要點之補助類別及申請資格如下: (一)節能績效保證補助:登記資本額達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上者,應申請節能績 效保證補助,其節能改善計畫之總金額(含稅)應達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且總 結能量須達改善前能源耗用量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節能改善補助:登記資本額未滿八千萬元者,應申請節能改善補助,其節 能改善計畫之總金額(含稅)應達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且總結能量須達改善前能 源耗用量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申請人為大樓管理委員會者,不受前項關於登記資本額之限制。 申請人申請換裝防止冷氣外洩裝置設備,得免計算該項設備改善後節能量,另 單獨申請換裝該項設備之改善計畫,不受第一項總節能量之限制。 五、本要點之補助須具備以下要件: (一)改善計畫之場所位於本市轄區內,並以本局公告當年度進行改善者為限。 (二)換裝之節能設備須為當年度購置之新品,具有「節能標章」或「能源效率 分級標示第一級至第二級」認證之產品優先補助,且獲認證之節能標章設備於 申請截止日止,其使用證書須仍在有效期限內。 (三)同一申請人有數個改善據點時,其申請金額以全部改善據點加總計算,依 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補助者,其各據點總節能量應到該款之規定。 六、 同一改善計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一)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補助金額以申請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以上為上限 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補助金額以申請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以上為上限 (二)改善計畫完工後,發現申請人換裝之節能設備非屬當年度購置之新品或 改善內容與原核定內容不符者,不符部分之改善費用本局得予以扣除,並按扣 除項目之金額重新核定。 (三)申請補助者,改善計畫完工後,總節能量應扣除前款不符規定者重新計 算,總節能量未達前能源耗用量之百分之二十者,不予補助。 (四)改善內容完工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內容相符或經本局同意變更改善計畫 者,核定之實支費用低於原申請金額時,補助金額以核定之實支費用乘上原核 定補助比例核算。 七、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公告受理期間內親自或寄送至本局指定之處 所, 信封上並應載名「申請工商業節能改善補助」字樣。 八、申請案之審核,分初審及複審程序。 初審採書面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駁回申請。 九、本局得設置五至七人之審查小組,辦理複審事宜。 十、審查小組就初審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審查,並核定補助優先順位予補助比例 及補助金額。 十一、申請案審核通過後,由本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且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 書面通知送達日起五個月內完成改善計畫,並備妥下列文件含電子檔裝訂成冊 一式兩份送寄至本局指定處所,並配合本局書面審查或現場查驗。 十二、改善計畫完工後經本局書面審查或現場查驗通過者,由本局按核定補助 金額將補助款匯入以申請人維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十三、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份之補助, 並追回補助款。 十四補助人應於改善計畫完工並經本局審查或現場查驗通過後兩年內,每年提 供本局相關設備之運轉及維護資料。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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