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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KZONE - 公告欄內容
文章標題 |
有關「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汙染源空氣汙染物排放量規模」乙案 |
發佈日期 |
2015/4/28 上午 09:05:21 |
主旨: 檢送「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汙染源空氣汙染物排放量規模」修正草案 預告影本,並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請 查照。 說明: 本案係依行政院規定法規定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各 界對於草案內容惠予提供本署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汙染源空氣汙染物排放量規模正草案總說明
「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汙染源空氣汙染物排放量規模」自民國九十一 年十月三十日公告施行後,主要適用二級防治區及三級防制區內新 增或變更之固定汙染源汙染量達定規模者,要求公私場所應採行模 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汙染源所在地之容許增量限值,三級防制區內應 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為避免業者刻意規避排放量規模門檻及持 續改善整體空氣品質,爰依國內管制對象排放現況、可行控制技術 與成本效益分析結果,合理修正並降低排放量規模門檻,提高排放 量納管比例由六成增至八成,藉以督促業者持續落實空氣污染減量 工作。本次修正重點主要為提高一定規模排放量納管比例,調整新 增設汙染源及變更固定汙染源之年排放量門檻修正為硫氧化物達四 十公噸以上、氮氧化物達二十五公噸以上、揮發性有機物達十公噸 以上及粒狀汙染物達十公噸以上,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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