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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
有關「經濟部產業園區自辦產區外緣修繕補助要點」乙案 |
發佈日期 |
2015/7/1 上午 09:01:56 |
訂定「經濟部產業園區自辦產區外緣修繕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 效。 經濟部產業園區自辦產區外緣修繕補助要點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產業園區廠商參與更新計畫, 以提升產業園區生產環境及安全功能強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由本部工業局執行。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部工業局管轄之產業園區範圍內,依法辦 理登記之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以下稱申請人),並未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 (一)欠款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及水污染處理系統使用費 及其他應繳規費。 (二)九十八年度至一百零二年度曾獲得北中南老舊工業園區之更 新與開發計畫、產業園區精進發展計畫或產業園區加值優化計畫補 助 (三)已獲得其他機關單位補助同一款項。 (四)廠區範圍內之廠房或圍牆查屬違建者,但已恢復原狀者,不 在此限。 四、本要點執行經費,得視每年度預算編列情形由產業園區開發管 理基金支應。 五、本要點補助範圍為廠區緊鄰排水溝面之廠房外緣、廠區圍牆修 繕。 六、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不得逾該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且 最高總補助額度,不得超過新台幣四十萬元。 七、 申請人應於本部工業局網站公告之受理申請期限內,檢具 申請計畫書向本部工業局所轄之各工業區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 中心)提出申請。 八、本部工業局所轄之各工業區管理處為審議前點之申請案,應組 成審議會,由學者專家三名、該管理執行長及該服務中心主任組 成。 九、申請人應於接獲核准通知後,依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期限完成 作業,並於完成後七個工作日之內,齊備總改善經費明細及改善前 後照片提送服務中心。 十、對於申請人之受補助經費之運用、計畫成果之效益,應選定績 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十一、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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