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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KZONE - 公告欄內容

  文章標題 有關「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乙案
  發佈日期 2015/4/10 下午 04:49:27

主旨:
函轉行政院工程會「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工程會104年3月17日工程管字第10400082090號函辦
理。
二、本注意事項自生效日(104年6月1日)起列入本部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重點查核事項檢點表」重點查核項目,請
督促所屬或補助委辦單位落實執行。

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總說明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使公共工程計畫順利推展,減少發生開工
後即停工、終止或解除契約情形,期能有效運用政府預算,爰訂定
本注意事項,其重點如下:
一、本注意事項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之對象、工程規模及範圍。(第二點、第三
點)
三、機關應自可行性研究或規劃設計階段預為檢討檢核項目。(第
四點)
四、檢核作業流程及機關應自主檢核事項。(第五點至第七點)
五、機關應要求廠商檢核事項。(第八點)
六、施工核小組應配合辦理事項。(第九點)
七、機關得另定之有關作業規定。(第十點)
 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使公共工程計畫順利推展,減少發生
開工後即停工、終止或解除契約情形,期能有效運用政府預算,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重大公
共工程開工條件檢核,除依法令完成項關事項外,應依本注意事項
辦理。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重大公共工程,只單一標案預算金額達新台幣
二億元以上,或經上級機關認定有列為重大公共工程之必要者。
機關辦理未達新台幣二億元之工程,得比照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以統包方式辦理之工程不適用本注意事項,其執行過程得參照第四
點附件一、第八點附件二所列項目自行檢討。
四、機關辦理重大公共工程自可行性研究或規劃設計階段即預先檢
討「重大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以下簡稱
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格式如附件一)所列項目,妥善排定作業時
程,並於招標前確實檢核。
五、機關辦理重大公共工程招標前,應查填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
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檢核作業流程如附件三。
六、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如全部項目檢核結果為「無須辦理」或
「已完成」,機關可續行辦理招標工作;如有項目檢核結果為「未
完成」,機關應檢討評估該項目影響情形,預估完成時程及因應備
案,報經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進行招標,並持續辦理未完成事項,
招標文件應載明未完成事項及得保留決標條件。
七、前點尚有未完成項目而已進行招標之標案,機關應於開標前覆
核未完成事項辦理情形;如仍有未完成項目且開標後有得為決標對
象,必要時得保留決標,經機關整體評估影響程度及因應備案後,
決定是否決標,以兼顧採購效率及執行彈性。
八、重大公共工程公開前,機關應請廠商查填「重大公共工程開工
管制條件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以下簡稱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
格式如附件二),經監造單位審查後報請機關備查,並於開工後確
實執行。
九、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將本注意事項
及附件辦理情形列入查核項目。
十、機關得依本注意事項,另訂細部作業方式。
詳附件內文

檔案下載:
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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