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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
有關「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乙案 |
發佈日期 |
2015/4/10 下午 04:49:27 |
主旨: 函轉行政院工程會「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工程會104年3月17日工程管字第10400082090號函辦 理。 二、本注意事項自生效日(104年6月1日)起列入本部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重點查核事項檢點表」重點查核項目,請 督促所屬或補助委辦單位落實執行。
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總說明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使公共工程計畫順利推展,減少發生開工 後即停工、終止或解除契約情形,期能有效運用政府預算,爰訂定 本注意事項,其重點如下: 一、本注意事項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之對象、工程規模及範圍。(第二點、第三 點) 三、機關應自可行性研究或規劃設計階段預為檢討檢核項目。(第 四點) 四、檢核作業流程及機關應自主檢核事項。(第五點至第七點) 五、機關應要求廠商檢核事項。(第八點) 六、施工核小組應配合辦理事項。(第九點) 七、機關得另定之有關作業規定。(第十點) 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使公共工程計畫順利推展,減少發生 開工後即停工、終止或解除契約情形,期能有效運用政府預算,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重大公 共工程開工條件檢核,除依法令完成項關事項外,應依本注意事項 辦理。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重大公共工程,只單一標案預算金額達新台幣 二億元以上,或經上級機關認定有列為重大公共工程之必要者。 機關辦理未達新台幣二億元之工程,得比照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以統包方式辦理之工程不適用本注意事項,其執行過程得參照第四 點附件一、第八點附件二所列項目自行檢討。 四、機關辦理重大公共工程自可行性研究或規劃設計階段即預先檢 討「重大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以下簡稱 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格式如附件一)所列項目,妥善排定作業時 程,並於招標前確實檢核。 五、機關辦理重大公共工程招標前,應查填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 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檢核作業流程如附件三。 六、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如全部項目檢核結果為「無須辦理」或 「已完成」,機關可續行辦理招標工作;如有項目檢核結果為「未 完成」,機關應檢討評估該項目影響情形,預估完成時程及因應備 案,報經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進行招標,並持續辦理未完成事項, 招標文件應載明未完成事項及得保留決標條件。 七、前點尚有未完成項目而已進行招標之標案,機關應於開標前覆 核未完成事項辦理情形;如仍有未完成項目且開標後有得為決標對 象,必要時得保留決標,經機關整體評估影響程度及因應備案後, 決定是否決標,以兼顧採購效率及執行彈性。 八、重大公共工程公開前,機關應請廠商查填「重大公共工程開工 管制條件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以下簡稱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 格式如附件二),經監造單位審查後報請機關備查,並於開工後確 實執行。 九、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將本注意事項 及附件辦理情形列入查核項目。 十、機關得依本注意事項,另訂細部作業方式。 詳附件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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